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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欧盟专利制度:申请步骤与保护范畴一览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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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各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国外设立研发中心、办事处、分公司等,或通过收购国外企业来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在海外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一直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专利制度也相对完善,为我国企业在欧洲国家申请专利提供了便利。本文将从欧盟专利制度入手,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欧盟专利制度及其特点、申请流程和保护范围等内容。

一、 申请主体

欧盟专利分为欧洲专利(简称 EPO)和国际专利(简称 PCT)两种类型。欧洲专利是在欧洲专利局(EPO)注册的专利,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简称 EPO公约)的规定,对发明创造享有优先权。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 PCT国际申请,即可在整个欧盟国家获得保护。

二、 申请文件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申请欧盟专利时,需要向欧专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文件;

2.权利要求书;

3.说明书;

4.附图:包括二维图、三维图以及相应的文字说明。

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发明人或其他参与人)。说明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具有的优点、功能、结构以及实验数据和结果,还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的姓名(如果是合作发明)或者名称,以及发明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三、 保护期限

欧洲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时间为自申请日起满20年,或自优先权日起满10年,但在国际申请中可获得优先权的时间不计入保护期限内。欧洲专利保护期限是根据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中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的,并不是绝对的。

中国申请人可以通过优先权(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同时请求欧洲专利局、国际局和欧共体国家专利局对同一发明分别授予不同的专利保护)来延长欧洲专利保护期。

如果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中仅有一项专利,则其在一个成员国申请的欧洲专利保护期限是自最早申请日起20年,但最早申请日是在首次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之日起5年内的,则该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请求时将其欧洲专利保护期限从最早申请日起计算20年。

四、 审查程序

欧盟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申请:

1)欧盟专利可以通过巴黎公约或 PCT途径申请,如果不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可以在第一次提交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请求书。

2)可以通过单一国家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首先向一个单一国家提交一份欧洲专利申请,然后再将该欧洲专利申请分别在该国家的相应专利局中进行形式审查,最后由该国专利局确定是否授予该专利。如果该单一国家的专利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那么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对其欧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否则将驳回该申请案。

3)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欧盟法院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法院认为欧盟专利符合形式要求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否则,法院将驳回该专利申请。

申请人应在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指定的欧盟机构递交 PCT国际专利申请。

五、 费用

目前,欧盟专利费用主要包括:申请费用、审查费用和维持费用。

申请费用:欧洲专利局(EPO)收取的申请费与《欧共体专利条约》规定的申请费用一致,但与《欧共体专利条约》其他成员国不一样的是, EPO只收取单一性国家注册费,无需缴纳国际注册费和年费。此外, EPO还向申请人收取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和维持费。

审查费用:欧盟专利审查(即在欧共体范围内的审查)是免费的。如果申请人提交欧盟专利申请后又提出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实质审查费。

维持费用:欧洲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维持费用后,即对该申请进行公开和公布,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续展、修改和无效请求等其他相关费用。

六、 驳回复审和异议程序

在欧盟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阶段,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存在以下情形时,审查员有权做出驳回决定。如果审查员认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向欧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异议程序。如果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员将不能再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该阶段中,审查员将决定是否允许该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如果在实质审查期间,该专利申请没有被提出无效或其他理由,审查员将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

在欧盟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阶段,审查员就已经决定了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要求,因此在第二次审查阶段并不存在进一步的修改或补充。在授权后的三年内,申请人可以在欧盟专利局对专利进行修改或者权利要求的修改。

七、 权利的限制

在欧盟专利保护的期限内,欧洲专利申请人有权要求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不得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国或地区的任何个人、企业或组织,并且任何在欧盟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企业或组织也不得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其他欧盟成员国。

此外,如果上述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以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为由,禁止专利申请人实施其获得的权利,则申请人可以在欧洲专利局采取必要措施之前向其提出异议,并保留进行上诉的权利。

以上就是对欧盟申请专利流程与资料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作出详细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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