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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间[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停止申报]

小编

很多朋友在平克曼知产时都会咨询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停止申报以及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间的相关问题,这说明有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还不太了解,不知道您了解吗?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贷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收优惠政策,这组问答请收好!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2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2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2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2年9月试用,2022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2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2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止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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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2022

一、2022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在深圳或深汕合作区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申请认定时注册满1年以上。发证日期在2020年或202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发证日期在2019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在申请认定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仓储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从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仓储,还必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关键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境内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

(七)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2017〕115号)中评价的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员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 2亿元、总资产≤ 2亿元等。、评估入库)入库后应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租赁芹菜认定申请书中注明2022年。

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企业想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企业成立时间:必须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第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简称《技术领域》)中,企业在产品(服务)领域内获得3年以上(含3年)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活动,且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第三,企业成立满3个年度,且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当年职工人数10%以上。第四,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未申报认定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第五,非独资或者国有独资的其他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不得再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附件);

认定结果通知: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3月31日,企业在申报高企认定时,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研发费用归集表(A4)或研发项目说明书(A4)原件;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A4纸打印)原件;其他材料与佐证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的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及主要人员简历等基本信息及公司简介;企业申请认定前的经营业绩简介。

2、近3个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附件);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高企〔2021〕8号)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是对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延续,对于申请有效期内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2021年不满足条件可以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近3个年度的财务报表(附件)中包含了近3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按照企业当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上填报的数据逐项提供,不能弄虚作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税务机关审批,而非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批准的有效期为准,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3、企业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办法:(1)研发费用归集管理制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相关规定归集到企业年度申报资料中,并在年度申报时据实列支,但归集金额不能超过其上年度实际发生额。此外,对直接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的企业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不低于20%。(2)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在企业进行技术研发项目立项前应由研发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研发项目计划书中明确立项条件、项目目标、研发时间、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完成相关协议约定及技术开发任务。(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制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将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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