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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小编

朋友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大连高企名单在哪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查询,在导航的公示文件里,历年各地的高新企业名单都可查询。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支持,允许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在原有25%所得税基础上,享受3年内减按15%税率收取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大连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家、省、市给予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第四条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软件经营总收入(包括产品销售、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培训、咨询、技术转让收入等)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主开发软件收入占企业软件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四)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额的10%以上。第五条 认定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软件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协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计划)书、市属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等能够证明拥有自主版权的文件;

(三)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四)职工名册、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第六条 认定软件产品,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七条 软件产品,是指软件所有人、使用人拥有自主版权并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 (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第八条 市科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发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或软件产品认定证书;评审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即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第九条 市科委应按年度对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资格,收回证书。第十条,市科委在认定和取消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资格时,应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经委备案。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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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于1991年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此批开发区范围内。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利泻针阶机电广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由大连市科委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 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 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 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所有内外资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 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自 2000年6月 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入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比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简易办法适用6%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外购的软件按简易办法适用4%征税,均不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认定软件开发企业需到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办理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并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信息产业局联合下文方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并会同市科委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四条 园区内重点发展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

(二)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业;

(三)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四)新材料技术及其产业;

(五)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业;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业;

(七)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八)其他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八)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技术、财务、知识产权等);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会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报由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第七条 园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园区管委会核定,报市科委批准,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第八条 园区内原有老企业经改造,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第十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年度考核,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审查表,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企业年终结算财务报表;

(三)新批准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证书或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内已办理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数量和总金额表,同时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金额占总额70%的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园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发文公布,发给年度考核合格证书,并报市科委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持园区管委会发给的年度考核合格证书,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有权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到园区管委会备案。第十五条 经营期不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终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前,须退还按规定已减免的税款。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被认定和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由园区管委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工商、财政、税收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细则进行认定。第三条 大连市科委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细则的执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是具体办理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执行部门。第四条 根据“八五”计划以及十年规划对科技发展的重点要求,划定大连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各项高新技术范围及产品细目,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方向,以及大连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修订,并适时发布。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法人代表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 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 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 3%以上。

(七)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相关贸易收入组成的企业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之和,从企业认定之日起,头两年、第三年、第五年后应分别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0%、40%和 50%以上;其中生产性企业可分别放宽到 20%、30和 40%。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对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厂)认定程序如下:

(一)常规性审查。根据开发、研制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项目表或产品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以及企业简要说明,由园管办按高新技术项目及其产品规定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接到申请七日内,进行常规性审查。没有通过的,即通知申请单位;通过的,提交专业性审查。

(二)专业性审查。由园管办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专业性审查:

1、技术性审查: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其产品的技术水平、试验状况、成熟程度、研制装备以及职工素质等进行审查;

2、生产性审查: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开发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工艺流程、批量生产、组织管理等进行审查;

3、经济性审查:对高新技术项目及其产品企业化经营的综合成本、资金来源、市场预测、财务核算、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

上述专业性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定、批准并发给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发给通知书说明。

外商在园区合资、合作、独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园管办会同市外经贸委承办,市科委批准和发证。

企业申请认定的同时应缴纳认定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登记,按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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