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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申报条件_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需要什么材料

小编

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可能是目前大家都值得关注的知识,在此平克曼知产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的解答,同时也将会围绕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需要什么材料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河北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二)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2年及以上。(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保持正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0%。(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五)企业注重技术或产品研发,研发投入占比超过2%,近两年研发投入连续保持正增长。(六)拥有与主业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拥有与主业相关的自主品牌。(七)企业不存在下列情况: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法人身份证及企业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近2年资信情况证明;

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证明;

二、专精特新申报企业市级的条件发展要求:

1.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

2.过去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 。(2021年调整至5% ,参考国家水平)

3.近两年内,企业年度RD投资占营业收入的2.5%以上。

4.企业发展取得质量进行管理制度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5.无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无行政处罚;良好的纳税义务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

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是什么?

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各省份略有区别,以陕西省为例,要求如下:

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且无限制条件情形的均可申报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陕西省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含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或本市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省)内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在省内或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

5、经济效益。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含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名列前茅(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2、创新能力。

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环境场所,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至少获得5项(含5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文件材料,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省上有关质监主管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

(三)限制条件

1、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或环保不达标的。

3、近三年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近三年存在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宜认定情形的。

以上内容参考 大荔县人民政府—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注入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4、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中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5、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请问申请龙头企业需要什么资质,由那个部门颁发?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总体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要求是该地区主导产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3000亩以上、畜牧业5万头(只)以上、水产业2000亩以上。欠发达地区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1500亩以上、畜牧业3万头(只)以上、水产业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7.已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原则上要求是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8.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者是出口创汇潜力大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市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发达地区:资产总值一般要求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欠发达地区:资产总值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发达地区: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2.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要求在10亿元以上。欠发达地区:年交易额蔬菜、粮油、果品等一般要求1.5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一般在5亿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发达地区: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一般在3万亩以上,其中水产类市场要求带动渔农大户2000户以上。欠发达地区: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8.国家有关部委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对口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1.申报企业根据行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对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市对口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2.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推荐,充分征求当地农、林、渔、粮食、供销等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市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对口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直接向省级对口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申报

市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正面回答

市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有:

1、企业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

2、企业规模:加工企业的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正常生产在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企业负债与信用;

6、企业产品竞争力: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7、企业信息化水平:实现电子商务和网上办公;

8、企业形象和文化;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本区域内类企业中的重点企业。

二、分析

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

三、市龙头企业是每年认定吗?

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以行业、类别不同进行区分,具体评定标准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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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市农业龙头企业都需要那些条件?该怎么申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农资供应、技术服务、利润返还和入股分红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原则。

第四条 申报嘉兴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平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向市农经局提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平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和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市场型企业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2.在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中作用明显,通过合同、入股或服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200户以上或面积500亩以上。

3.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入股或服务等方式采购的本地原料占所需原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

5.企业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0%,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销售率达到80%以上,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

6.企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资料齐全,按要求报送企业相关资料。

7.对绿色农产品、优质品牌(名牌)农产品、出口创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种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农经局报送审核并加具意见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认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经审定的企业财务、资产、效益报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基地规模、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说明材料或证明。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经局根据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材料,对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二、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符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在申报年度的1月底前向市农经局申报;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2年,期间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具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十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接受市农经局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料报送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每半年向市农经局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企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三、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经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审核确认,并在公布时更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平政办发〔2002〕4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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