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跟粉丝们的交流中,我们发现仍然有很多朋友对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的问题不是很了解,为此小编将通过本篇文章围绕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以及大家所关心的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等知识点进行分享,虽然篇幅有点长,但知识面甚广。也希望本次的分享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我们愿成为您在信息洪流中航行的一盏明灯。如需了解更多知识还请及时关注本站喔。
老师,有申请高新的政策吗
您好,稍等 有个文件可以发给你看下哦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江苏科技 3月28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20〕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0〕5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及省科技厅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51号)有关要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7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7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15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 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注册信息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通过。注册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完成注册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且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企业要确保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网上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按批次由系统生成并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附件4)。
2.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尤其对企业提交的II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对系统生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并在系统中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出具意见,并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所属税务机关是否准确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与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确保无误。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在10日内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现场核查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要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对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延迟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各地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2),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3),签字盖章后可与推荐函等上报材料一并提交,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延迟提交,最迟不得晚于10月30日前邮寄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将签字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正式行文提请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五)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邮寄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群、**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9〕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三)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确保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完全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无需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要开辟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备查,未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销毁。
(五)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李亮 李天童
电 话:025—83303526 57715164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徐雷、任海玲
电 话:025—85485971
材料报送地址: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1号510房间)
附件(2-13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3.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4.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
6. 企业信用承诺书
7. 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8.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9. 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10. 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11. 中介机构声明
1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
13.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img]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企业想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企业成立时间:必须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第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简称《技术领域》)中,企业在产品(服务)领域内获得3年以上(含3年)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活动,且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第三,企业成立满3个年度,且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当年职工人数10%以上。第四,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未申报认定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第五,非独资或者国有独资的其他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不得再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附件);
认定结果通知: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3月31日,企业在申报高企认定时,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研发费用归集表(A4)或研发项目说明书(A4)原件;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A4纸打印)原件;其他材料与佐证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的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及主要人员简历等基本信息及公司简介;企业申请认定前的经营业绩简介。
2、近3个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附件);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高企〔2021〕8号)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是对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延续,对于申请有效期内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2021年不满足条件可以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近3个年度的财务报表(附件)中包含了近3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按照企业当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上填报的数据逐项提供,不能弄虚作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税务机关审批,而非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批准的有效期为准,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3、企业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办法:(1)研发费用归集管理制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相关规定归集到企业年度申报资料中,并在年度申报时据实列支,但归集金额不能超过其上年度实际发生额。此外,对直接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的企业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不低于20%。(2)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在企业进行技术研发项目立项前应由研发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研发项目计划书中明确立项条件、项目目标、研发时间、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完成相关协议约定及技术开发任务。(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制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将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作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时间是什么?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已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大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时间如下:
1、吉林省: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31日和9月30日。
2、上海市:依据《工作指引》和《入库培育细则》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和入库培育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3、重庆市:申报时间2020年2月3日至4月30日。
4、海南省:2020年我省安排两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企业申报认定网上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5日,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20年6月10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截止时间2020年6月20日。第二批企业申报认定网上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5日,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20年8月10日。
5、西藏: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6月30日;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10月30日。
6、江西省:第一批4月1日-5月15日;第二批7月15日-8月31日。
扩展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周期一般是自受理起3-5个月,从2016年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后,一般在认定截止时间约2个月后公示,公示后2个月左右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公示及领证时间以科委实际颁布时间为准。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和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