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一种,其保护有赖于国家主管机关对它的确认和核定。离开了主管机关的认定,商标就难以成为专用的对象,商标专用权也就无从产生。主管机关对商标权的认定即商标注册,就成为商标权的行使条件和保护基础。一般来说,商标权能获得多大范围的保护,取决于主管机关对商标权的认定情况和商标注册的内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其目的在于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限制在注册范围内,以确定侵权与否的界限,制止和制裁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益,对于非商标侵权行为,也不会误作商标侵权加以追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商标权的保护,应以核准的商标为限。商标注册人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而必须使用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后,需要局部修改,不论变化大小,均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商标权的保护,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核准在案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一般来说,一件注册商标只能使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如商标注册后,又需要将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应按商标注册程序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后,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可以再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已有人在不同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商标注册人没有权利排斥他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已注册了的商标,商标注册人若要求扩大保护范围,防止竞争对手滥用自己的商标,必须同时在希望保护商品种类上逐一进行商标注册。
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一个整体,既不可改变,又不可分割,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商标权的行使条件和保护范围。在二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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