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采用WIPO的译名)对商标、商号、徽记、商业广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等提供保护,对这些区分性标记进行注册将赋予其所有人禁止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相关标记的专有权。
对区分性标记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尼加拉瓜生效。就商标而言,保护期为10年,可以无限期续展。
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可以是无限期的,而对商业广告的保护则与其相关品牌在商业中的存在相关联。
可构成商标的标志
根据《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3条,商标可以包括单词或词组、口号和广告习语、字母、数字、花押字(monograma)、图形(figura)、肖像(retrato)、标签(etiqueta)、盾牌(escudo)、印花(estampado)、插画(viñeta)、边饰(orla)、线条(línea)、条纹(franja)及其组合,以及颜色的排列、声音和其他可察觉的记号,如气味。它们还可能包括产品的形状、外观(presentación)或排列(acondicionamiento),其容器(envase)或包装(envoltura),或者相应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或场所。
一个商标应能构成国家或外国的地理标志,只要它能区分适用于它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其使用不会造成对适用于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来源、质量或特征的混淆,也不会与在这些商品或服务方面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发生混淆,或不公平地利用该地理标志的声誉。
向DGRPI申请注册尼加拉瓜商标的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给DGRPI商标与其他标记局(以下简称“RPI”)。如果申请人在尼加拉瓜没有住所或机构,或者是法人,则必须指定代理人。
1.提交申请
根据《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9条,申请文件的要求是:
(1)提交申请表,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dirección)、居住地(domicilio)和国籍,如果是法人,还必须注明注册地;;
●如果已经指定了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名称或图样;
●拟注册商标将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按照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进行分类,并标明每个类别的编号;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以及
●送达通知的地址和电子邮箱。
(2)代理人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或根据情况,提供在RPI备存的授权书登记册上注明的相应登记号。
(3)该法第7条和第8条(见上文)规定的情况下所需的文件或授权(如适用)。
(4)所有人、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视情况而定)的公民身份证或居留卡的复印件。
(5)如果商标有特殊的图形、形状或颜色,或者是有或没有颜色的具象、混合或立体的商标,需提交8份副本。如果该商标是声音商标,必须提供商标的制作人员和音频。
(6)支付申请费的证明。
RPI应在申请被提交时检查并核实是否已包含上述的文件,否则将不受理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是RPI收到申请的日期,但要求优先权的除外。
希望行使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书一并或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作出明确声明。声明应说明要求优先权的每项申请的下列信息:(1)优先权申请的受理局;(2)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及,(3)该申请的申请号(如已分配)。
为了确定优先权,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书一并或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一份经上述受理局认证的优先权申请的副本,包括商标的副本和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的清单,以及由该机构出具的优先权申请日的证明。这些文件应酌情附上译文,但可免于公证。
如果申请人希望利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规定的权利,应予以说明,并应与申请书一并或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证书及相应的译文。这些文件可免于任何法律处理。
2.申请的修改和分案
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处理过程中随时修改或更正其申请。如果修改或更正会导致改变原申请的标志或扩大原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清单,RPI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减少或限制原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对申请的修改或更正应缴纳规定的费用。
申请人可以在处理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其申请进行分割,以便将初次申请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分成两项或更多的申请,但需要为每项申请支付规定的费用。如果分案会导致扩大初始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则分案不会被受理,但初始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可以被减少或限制。每项分案申请将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如适用)。分案后,每项分案申请是独立的。分案前的申请公布对每项分案申请都有效力。
3.形式审查
RPI在收到申请后,将核查《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9条所规定的要求是否得到遵守。
如果申请书或随附的文件有错误或遗漏,RPI将要求申请人在其发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或完善。
如果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予以答复,申请将被拒绝。但申请人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1次请求,将该期限再延长15个工作日。延长期限需要支付费用。
4.公布注册申请的通知(Publicación aviso de la solicitud de registro)
申请一旦符合《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9条的规定,RPI将要求公布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aviso),该通知应在官方公报《La Gaceta)上公布一次,费用由相关方承担。自RPI交付通知内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方应安排该通知的公布事宜。
上述通知在RPI交付给申请人后15个工作日有效,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法律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如适用);
(3)提交申请的日期;
(4)申请书的编号;
(5)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名称或图样;
(6)受该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以及根据尼斯分类法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6)商标的类型;以及
(7)通知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如果期限届满,而申请人没有办法公布该通知,其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RPI请求替换相应的通知,并支付相应费用。从RPI交付替代通知之日起,申请人将再次获得15个工作日的时间安排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通知,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一旦申请注册的通知被公布,利益相关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RPI提交一份载有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通知的页面的副本。任何利益相关方可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提出1次请求,将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并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5.对注册提出异议
当注册申请的通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任何利益相关方可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提出1次请求,将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并支付相应费用。
反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介绍或提供相关证据;以及
(3)支付异议费的证明。
RPI应在各方提出异议时审查和核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将不受理异议。
从提出反对意见的日期起,异议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据。这一期限可以根据异议方的请求在期限届满前延长15个工作日,但只能延长1次,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在提出异议证据的期限届满时,RPI将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人自该通知之日起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交支持答复意见的证据,也必须在提出答复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这一期限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期限届满前延长15个工作日,但只能延长1次,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如果注册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异议作出答复,则视为宣布放弃申请。
申请人或异议人都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撤回申请或异议,这种撤回将使该申请或异议被视为未曾提出,使程序恢复到提出前的状态。但是,已经撤回异议的人不得基于相同的理由对同一注册申请提出新的异议,也不得提出注册无效的诉讼。
6.决定
异议期届满时,RPI应审查注册申请,核实该商标是否属于《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7条或第8条的禁止范围。RPI应在审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发布关于接受或反对该申请的合理决定,并应解决任何可能已经提出并被依法处理的异议。
如果注册申请被接受且申请涉及几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人应在RPI通知其决定之日起不超过8个工作日内补足费用。
如果RPI对注册申请有异议,应通知申请人,说明异议的理由。申请人应在RPI发出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附上己方认为必要的证据。该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只能延长1次。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通知作出答复,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符合批准注册的要求,RPI应以合理的决定拒绝注册。
如果RPI的反对理由只涉及申请中的某一部分或者仅限于某些商品或服务,则可以只对这些商品或服务提出反对意见,或在明确限制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给予注册。
该决定还可以规定与商标使用有关的其他条件,以避免混淆或关联的可能性,或避免对在先权利人造成其他损害。
7.注册证书和公告的发布
在利益相关方提出要求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后,RPI应颁发证书,说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有效性。此外,RPI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