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服务

国际商标转让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

小编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关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的问题,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有关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时间的知识解答。相信本文内容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困惑,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还请多多关注本站哦。

做担保业务的时候应该重点审核企业提供的哪些资产

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申报通知(里面注明了申报条件要依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一个就是这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要求,现就做好自治区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支持2009年初创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服务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要求。

1.申报技术改造及企业提高素质项目的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的企业,申请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的企业为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度中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企业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请项目的担保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须备案。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2.项目投资限额。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

3.专业化发展项目。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9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4.服务环境改善项目。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5.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6.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7.节能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二)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应为2008年完成项目建设,2009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企业。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应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的企业。

(三)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2009年新增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3.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四)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再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

1.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4.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数量。

固定资产类项目:银川市不超过15个,石嘴山市不超过13个,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开发区分别不超过8个,盐池县、同心县分别不超过2个;其中,五市及开发区申报项目中必须各包含2个服务环境改善类项目;

担保补助类项目:各地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均可上报;

企业提高素质补助类:银川市不超过4个,石嘴山市不超过3个,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和开发区分别不超过2个;

(三)项目电子版材料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点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由项目申报软件导出后缀为“sme”的电子文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四)项目纸质材料要求。国家对项目申报材料有严格要求(见附件1)。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

(五)项目上报要求。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项目分类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项目申请书一份和电子文件(用U盘拷贝申报软件导出的后缀为“sme”的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自治区经信委将会同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国家。

联系人:常娥

电话:0951-5062824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doc

附件2:汇总表.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本段]财企[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编辑本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八)其他。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七)其他。第九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第二十一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第二十二条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北京市中小企业如何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如何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政府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2008年,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拉动经济刺激消费,计划投资四万亿,特别是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过冬,国家安排了1600亿扶持资金。因此,来来几年内,政府资金支持的融资渠道将为广大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大好机遇,而制作一份优秀的可行性报告与资金申请报告,则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与融资瓶颈的关键点,这时候公司可以考虑找一些专业资金申请的咨询公司来搞定资金申请的报告,例如:北京启源创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种类繁多的基金、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助和扶持。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政府还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国家每年都有大量资金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此外,地方政府也为了促进当地科技、外贸以及经济的发展,从地方财政拿钱设立专项的资金计划,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无论在其发展的种子期、初创期,初步成长期或快速成长期,只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并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扶持。中央目前有六项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包括:设立于1999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设立于2000年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设立于2001年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设立于2003年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于2004年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于2004年的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截至2007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这六项专项资金近170亿元。

目前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为专项资金投资与产业政策资金投资。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专门投资于中小企业专向用途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等。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市陆续出台专项资金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资金的特点是利息低,甚至免利息,偿还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王铁军教授表示,尽管中小企业在申报基金条件上会受到限制,但是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并不知情,导致许多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因资金问题而流产。产业政策资金产业政策投资是指政府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而提供的政策性支持投资。我国产业政策投资的种类主要包括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优惠贷款、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等,从财政支出、贷款援助、税收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小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中小企业适用的其他通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如何申请并获得政府资金的扶持呢?主要经过下面几个步骤:

一、作为一个企业的决策者或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抓技术开发,抓产品市场,还要抓融资,学会与政府打交道。有些人总是觉得与政府打交道很麻烦,这是一种偏见。

二、了解哪些产业是政府扶持的对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自己企业是不是符合申请的条件,不够条件怎样创造条件,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和程序等等。通常有几种途径去学习和了解:通过政府各部门的网站;通过直接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有关人员交谈;通过行业协会,以及协会兴办的一些活动和讲座;通过专家、专业人士以及中介机构。

三、做好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或者说考虑怎么样包装自己。包装不是做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价值发现。另外,多注重增加公司的无形资产,如产品的测试和鉴定;企业标准的制订;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的评选、企业信用的评级;重点新产品的申请;重信誉、守合同的评比;出口创汇企业的评选;然后是ISO9000质量体系认定;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或软件企业的认定等。

四、在了解了有关政策和企业的基本条件大致满足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提交申请材料,开始进入审核程序。在这过程中,申请材料必须充分准备,把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地反映出来;同时,要主动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员接触、沟通,使他们对你的企业基本情况,特别是管理团队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这很类似于在做产品的市场推广,企业也必须做品牌推广,特别是在争取政府的资源这方面。必要的公共关系和信用关系必须建立起来,要使政府了解到企业在行业里技术水平是领先的、财务状况是良好的、企业运作是正常的、市场前景是广阔的、管理团队是过硬的。

五、如果你企业的团队不能很好的做出正确的政府扶持资金项目申请,那便可以选择一个优秀的团队解决困扰你的重重难题,它们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企业的现状,抓住有限的机会,创造可行的条件,做出有效完美的申请方案。在这里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个专业团队,北京启源创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于国内科技扶持及优惠政策的研究。主要以中小型科技企业为目标客户,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行业经验,为广大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科技扶持及优惠政策的咨询与服务。

[img]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企业贴息资金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一)一般性贷款融资贴息,即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的贴息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即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新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

(二)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贴息给予补贴。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

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条 申报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全省计划扶持企业数量约1000户,具体为: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市企业申报数量限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市直企业(不含区)申报数量限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申报数量合计限10户。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贴息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贴息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一)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文件和资金计划汇总表,其中资金计划汇总表也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

(二)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申请国家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依据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石景山区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 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0〕13号)》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贴息。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具有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国家及北京 市级示范项目。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 和工业节能减排项目

1、支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

2、支持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企业主动退出;

3、给予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费用补助;

4、给予节能效果明显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资金 支持。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

2、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

4、支持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 ,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公益性培训、信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 水平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2010年内新增贷款,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 签定的贷款合同 ,给予实际贷款利息发生额50%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1年;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实际费率给予全额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上的,按2.5%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可同时享受;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贴息:对于2010年获得石景山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的企业,给予2%贴息。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建设期投资 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项目

1、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设期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主动退出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行业,并且通过市级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于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4、对于节能效果明显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按节能量5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效益良好的特色经营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于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效果明显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费用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于CRD特色旅游商品生产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于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按照拉动消费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对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照其提供公共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服务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

2010年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且运行良好,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1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凡获得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区政府给予10%的配套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需登陆石景山区中小企业网(),通过“项目征集申报系统” 进行填写,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向初审部门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银行借款合同及贷款到位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贴息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信托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资质、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节能减排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有资金证明

6、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企业主动退出项目需提供市级验收报告;

7、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需提供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8、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支出证明材料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开展特色经营服务项目具体方案及相关图片资料

(6)开展特色经营服务项目投资情况明细及相关发票。

2、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费用支出证明复印件

(6)销售收入增长的证明材料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CRD特色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市场报告及相关图片资料

(6)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支出证明材料

4、支持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拉动消费活动的具体方案及相关图片资料

(6)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证明材料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0年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

4、2010年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凭证

5、2010年创业服务工作总结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企业获得相关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

1、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由区经信委负责初审;

2、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项目由商务委负责初审;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生产项目、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项目由旅游局负责初审;

4、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分管领域项目的初审。

(二)各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石景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审核后确定支持的项目,报送区政府审批。

(三)申报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关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时间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