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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企业,杭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小编

本周,我们可以看到较为热门的话题,可能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那就是有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当然很多人也想知道杭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相关解答,这充分说明了这方面的知识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希望今天的文章能为你带来不一样的帮助。同时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多多关注本站,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好处有哪些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10%。

2、“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补贴额深圳市40万,宝安区配套设施20%,约8万,龙华配套设施40万。

4、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各区政府5万—30万的直接资金奖励,龙华区30万(复审20万)、龙岗区30万(复审10万)、南山区20万(复审10万)、福田区30万(复审30万)、宝安区20万(复审10万)、罗湖区30万(复审30万)、坪山区30万(复审30万)、光明新区规上30万,规下20万(复审10万)、盐田区30万(复审20万)、大鹏35万(复审15万)、深汕合作区30万(复审10万);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型企业国家级资质、助力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及宣传;

(3)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减免10%;

(4)企业可在此基础上申请政府资助项目,可优先享受政府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注:即使今年不成功,可以做一个国高入库,当年研发费用的10%进行补贴。福田区不同得分会5万不等的补贴。1.年度审计报告:a.资产负债表(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合计;b.利润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还有截止到现在的财务报表。3.高新审计:a.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三年研发经费审计);b.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核报告(一年高新收入专项审计);4.高新台账:高新收入台账;研发费用台账;5.年度审计报告。

8、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9、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10、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11、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12、深圳市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13、在2008-2020年,深圳将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15、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以上回答内容由 罗以智识科技 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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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第三条 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五条 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六条 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高新区管委会为主。第八条 高新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第九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天航空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八)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事宜。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委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我省主要发展以下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八)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本高新技术范围及产品细目,由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划定的范围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浙江省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发布。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最少不得少于八人。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管委会负责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核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科委。

(三)省科委根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组织审查、认定。

(四)省科委根据审查和认定结果,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管委会发布批准进区文件。第七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进区文件和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批准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第八条 管委会会同财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第九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管委会将批准认定、变更的情况及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管委会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他所有制性质的科研单位可参照办理,但必须继续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外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推进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第三条 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外商)来开发区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中国法律允许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第四条 开发区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凡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生产性项目,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省综合平衡,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总投资在二千万美元(含二千万美元)以下的,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批;二千万美元以上的,由管委会报批。

开发区内建立外资企业项目由管委会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报批。第五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比照先进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六条 在开发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第七条 在开发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自使用土地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及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由管委会根据有关进出口贸易管理规定和海关免税规定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审核后办理免税手续。第九条 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管委会批准文件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第十三条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海关、商检等部门必要时可在开发区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境),进行技术考察、技术交流和本企业商务活动,由管委会审核后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9号)办理。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管委会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可以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直接招聘外国专家、邀请外商开展合作研究、国际交流和各种业务洽谈。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可办理临时居留证和多次往返的出入境签证。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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