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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2021)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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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什么时候发证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福建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联系电话:0591-8764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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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对讲哪家好

珠海明科(1996年,中港合资智能建筑安防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珠海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多项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专利)

安居宝(高新技术企业,安防和智能家居领域最重要的集成厂商之一,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乐嘉(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品牌,国内最大生产规模的可视门铃专业制造商之一,乐嘉电器(泉州)有限公司)

汇通(楼宇对讲(可视)系统专业制造商,广东省优秀安防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汇瑞通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柔乐RL(中国最大的彩色可视对讲系统制造商之一,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柔乐电器有限公司)

迪内克(厦门迪内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知名安防企业,智能建筑产品知名品牌,国内安防楼宇对讲影响力品牌之一)

mancos(1949年成立于西班牙,智能建筑管理系统专业制造商,建筑可视对讲行业知名制造商,富科斯(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魏震(隶属ABB集团,福建省著名商标,安防行业影响力品牌,厦门市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厦门ABB魏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李林(国家保护商标,中国最大的楼宇对讲设备提供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安防行业知名品牌,厦门李林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报批?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境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依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结合本实施细则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协调、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工作报告。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发改、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和复核要求,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家评审和复核调查。

(二)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中遴选从事《重点领域》相关技术的研究型和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建立专家库,并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按《工作指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 企业申报

(一)、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管理工作网”,网址:)注册登记;

(二)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通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环保达标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材料核对

各设区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并汇总报至办公室;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通知其按要求从“管理工作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实行一次性告知,通知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

办公室组织对各设区市科技局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入专家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退回设区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办公室对补充材料再次进行形式审查。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企业补齐材料后下一批再报。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四批。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最后一天分别为办公室受理设区市科技局每批次推荐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增加认定频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

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查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为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认定

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结果和中介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示名单;对专家评审结果或专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由成员单位联合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办公室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领导小组颁发加盖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复审、变更及取消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每年集中复审四批,复审申请材料的受理和推荐程序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复审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4、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七条 复审时重点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四)款进行审查。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领导小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原始资料的核实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复审合格有效期满后,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重新认定,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通过设区市科技局向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认定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八至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等内容,需提供工商或外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批复件,经设区市科技局核对后上报,由领导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受到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后认为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提请领导小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复核结果,若企业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应按原审批时间恢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六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研发费用按年度、项目进行归集。研发项目的确认及研发费用的核算按《工作指引》有关规定。

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要求,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按年度分项目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和原始凭证。

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原始凭证及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出具鉴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可以向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其名单。

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应当及时、准确、优质、高效地为申报企业提供服务,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据实出具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资格,并在“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税收优惠

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基本条件

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务费为止。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不同项目,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拉链品牌有哪些

1 YKK吉田(于1934日本,全球拉链行业领导品牌,中国驰名商标,高质量拉链的领先企业,影响力企业,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

2 浔兴SBS(中国驰名商标,拉链行业领先者,行业标志性品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龙YCC(中国驰名商标,全球最大的拉链制造商之一,上海著名商标,上海名牌,行业领先品牌,上海东龙YCC拉链有限公司)

4 长城YQQ(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拉链品牌,多元化股份制集团企业,温州长城拉链集团有限公司)

5 伟海WHH(中国驰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全国最大的拉链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之一,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

6 福兴3F(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十大拉链品牌,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上市公司,福兴拉链集团有限公司)

7 三力(专业生产各种工业用拉链及拉链头,福建省著名商标,拉链行业知名品牌,台资企业,三力(福建)拉链有限公司)

8 驰马CMZ(中国驰名商标,行业知名品牌,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境外(新加坡)上市公司,驰马拉链(无锡)有限公司)

9 开易KEE(十大拉链品牌,专注于高端拉链研发与生产现代化企业,行业创新型领先企业,上市公司,开易控股有限公司)

10 伟星SAB(中国服装辅料领先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行业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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