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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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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什么是北京理算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Provisiona1 Rules f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Adopt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海损理算操作的民间规定。该规定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实施。

北京理算规则内容总结

《北京理算规则》主要是指《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但比《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洁明了。该规则包括制定规则的目的和共同海损理算的八项规定。

第一条 共同海损的范围

本条规定,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洋损失。本条还列出了共同海洋损失和费用的具体项目,以及可以纳入共同海洋损失的特殊费用。并规定所有间接损失均不属于共同海洋损失的范围。

第二条 共同海损理算原则

本条规定,共同海损计算的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担。本文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一方过失的影响。

第三条 计算共同海损失金额

本文对船舶、货物和运费损失的计算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洋损失的损失和费用,由受益人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本文具体规定了船舶、货物和运费分摊价值的计算标准。

第五条 利息和手续费

对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年利息为7%。除船员工资、供养、船舶燃料和材料外,预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将支付2%的手续费。

第六条 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担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担保或保证金,并对保证金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共同海损的时限

规定了有关方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理算所需材料的期限。

第八条 共同海损理算简化

规定简单案件可以简单理算。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主要有关方同意,不得理算。

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北京理算规则》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即使发生牺牲和费用事故,也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其分享共同海损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辩护。《北京理算规则》第二条规定:构成案件的事故确实是由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除责任的过失造成的,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处理。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者有关方同意,事故确实是由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除责任的过失造成的,否则一般情况下,理算师照常理算,责任问题留给有关方解决。中国《海商法》第10章《共同海损理算》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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