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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版权登记详细介绍

小编

印度版权局

  印度版权局(Copyright Office)于1958年1月依据《1957年版权法》的规定在首都新德里组建而成,其主要职能是受理版权登记、发放版权证书等相关事务。

  官方网站:www.copyright.gov.in

  地址:Boudhik Sampada Bhawan, Plot No. 32, Sector 14, Dwarka, New Delhi -110075

  电话:+91 11-25301202

  Email:copyright@nic.in


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

  印度《版权法》第11条规定,中央政府应设立一个由主席(Chairman)领导、2至14位成员组成的版权委员会(Copyright Board)。根据2017年5月26日生效的印度《2017年财务法》,版权委员会与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合并,版权登记处成为IPBA秘书处。

  原版权委员会负责处理的案件转交IPAB继续处理,包括听取对版权登记处所做决定的上诉;对版权转让的争议作出裁决;在某些情况下,授予发布或重新发布作品的强制许可等等。

  《版权法》第12条也规定了IPAB的权力,认为它是为《1973年刑事诉讼法》第345条和第346条的目的而设立的民事法庭,并且在IPBA进行的程序被视为《印度刑法典》第193条和第228条所指的司法程序。

  官方网站:ipabindia.org

  电话:+91 44 24328902 / 24328903

  Email:ipab.tn@nic.in


2.简介

版权保护的对象

  印度《版权法》保护原创的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与专利不同,版权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一个想法如果没有以某种方式记录下下,不受版权保护。

   在印度,计算机软件、电子表格和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受版权保护,登记时需要提供源代码和结果代码(Object Code)。

   印度法规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1)绘画、图纸(包括图表、地图、设计图等)、雕塑、雕刻或照片,无论这些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性;(2)建筑作品;以及(3)其他工艺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由音乐组成的作品,包括记录此类作品的乐谱或符号,但不包括任何用于与音乐一起演唱的文字或任何表演动作。

   电影作品,是指通过拍摄一类的方法,使用任何介质对运动影像做出的视觉记录,包括同时记录的声音。

作者的定义

  对于不同类别的作品,作者指:

   文学作品或戏剧作品,该作品的作者;

   音乐作品,作曲者;

   摄影之外的美术作品,美术家;

   摄影作品,拍摄者;

   电影和录音,制作者;

   由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启动该作品创作的人。

版权侵权

  在印度,下列行为侵犯版权:

   出售、出租侵权复制品,或者制作侵权复制品以供出售、出租的;

   允许在任何地方向公众表演某作品,此类表演构成版权侵权的;

   以交易为目的分销侵权复制品,或达到某种规模以至对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

   以贸易方式公开展示侵权复制品的;以及

   将侵权复制品输入印度的。

  根据印度法律法规,只有在未经作者或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实质性”使用了某一作品的内容时,才被视为抄袭。什么是实质性因情况而异。通常,这是质量问题而不是数量问题。例如,如果一个词作者从另一个作者的歌词中抄袭了一个非常容易引起关注的短语,即使该短语非常短,也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版权例外

  创造力是社会进步的基石。版权保障了作者对其创作所享有的权利,从而保护和鼓励创造力。但是,印度《版权法》在颁布时也设定了必要的例外和限制,以确保在创作者和公众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例如很多用于教育、宗教仪式的作品类型不受该法授予的权利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或权利人的允许而使用其作品,包括:

   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或私人学习;

   为了批评或评论某个作品;

   用于报道新闻事件;

   用于某个司法程序;

   由业余团体进行的表演,且未向观众收费;以及

   在某些条件下制作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例如,印度已批准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版权保护期

  印度对版权的保护期为60年。对于已发表的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60年期限从作者去世时起算;对于电影、录音、照片、作者去世后出版物、匿名和化名出版物、政府和国际组织的作品,60年期限从发布之日起算。

  更多资料可参见印度版权局网站。


3.集体管理

  印度的版权协会(Copyright Societies)是指根据《版权法》第33条的规定注册的集体管理协会。此类协会由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7名。通常,针对一类作品或者权利,印度只允许注册一家版权协会。

  根据印度版权局网站提供的信息,目前印度共有3家已注册版权协会,分别是:

印度表演权协会

  印度表演权协会(The Indian Performing Right Society Limited,IPRS)成立于1969年,是音乐作品权利人(即曲作者、词作者和音乐出版商)的代表机构,也是唯一可授权任何人在印度境内使用印度音乐作品的授权机构。该协会的业务是代表其成员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并收取版税,在扣除协会的管理成本之后,将版税收入分发给成员。

  官方网站:www.iprs.org

  Email:admin@iprsltd.com

印度复制权组织

  印度复制权组织(Indian Reprographic Rights Organisation,IRRO)是2000年成立的管理印度已出版文字作品的版权协会,代表文字作品的权利人(即作者和出版商)向用户提供许可,并收取版税。IRRO根据法律可颁发或授予的许可证涵盖书籍、报纸、杂志、期刊和其他电子或纸质形式的出版物,用于复制相关作品,有效期限为1年。

  官方网站:irro.org.in

  电话:+91 11 26852263 / 26966931 / 26964847

  传真:+91 11 26864054

  Email:info@irro.org.in

印度演唱者权利协会

  2012年生效的修订后的印度《版权法》具有历史意义,其中修改了有关表演者(Performers)的条款,以便根据印度的国际承诺保护表演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印度的表演者权利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4条相一致,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5条至第10条相一致。

  之后,印度的表演者开始建立自己的集体组织。印度演唱者权利协会(Indian Singers Rights Association,ISRA)于2013年成功注册为印度的版权协会。

  官方网站:isracopyright.com

  电话:+91 22 40104666 / 40123666

  Email:info@isracopyrigh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