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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申请发明专利流程与资料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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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世界上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一,丹麦知识产权局(DIPO)是欧盟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丹麦工业、创新和技术部与其他部门组成。该部门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版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DIPO成立于1953年,是一个由丹麦政府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创新和创造,并支持经济发展。在其早期历史中, DIPO主要专注于保护发明专利,并为公众提供相关服务。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DIPO不断增加其服务范围和能力。 为满足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需求, DIPO决定扩大其在欧洲地区的业务范围,于20178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正式推出其欧洲专利注册服务(EPO)。本文将为您介绍丹麦发明专利注册的流程与资料。

一、 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由申请人向 DIPO提出,可通过在线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丹麦的专利申请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对于那些已提交申请但未进行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 DIPO不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是发出授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的30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该专利可授予。

DIPO不受理侵犯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已注册专利的申请。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O),任何在欧洲专利局(EPO)指定保护的国家之外获得的发明专利,均可在丹麦获得保护。例如,如果一项发明在中国已经获得专利,但该发明要想在丹麦获得保护,就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并指定丹麦。因此,申请人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将其发明提交到丹麦。

如果申请人不确定自己是否在欧盟和其他国家获得了专利保护,则可以考虑选择 DIPO作为其专利申请的代办处(EPO)。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 DIPO提出国际申请(INPI)和地方申请(POI),以使其在欧盟和其他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 审查

1. DIPO的审查员每年会审查大约25,000个新申请,但在专利申请提交后的两年内,审查员会对所有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未能提出意见,审查员将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2. DIPO的实质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是指对申请中所有技术文件的质量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检索和询问以进行更深入的审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丹麦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后的三个月内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如果申请人对实质审查请求进行答复,则该申请将进入第二阶段。该阶段包括对发明的公开,申请人可以提出要求公开其发明并获得相关费用的意见。DIPO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意见进行答复。

4.如果在第二阶段中没有收到答复,则 DIPO将按照其《专利合作条约》(PCT)中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 公布

申请人应在提交注册申请后的18个月内将其专利提交给 DIPO。申请人应确保在此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和相关附图。DIPO有权对专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专利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专利被认为不符合形式要求, DIPO将发出不符合形式要求通知,该通知将由 DIPO负责实施。

对于与 DIPO合作的代理人,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的1个月内,将该专利的副本(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提交给 DIPO。该副本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申请人/发明人的姓名

3.发明人姓名和国籍

4.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

5.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6.发明名称以及相应的技术领域。

如果 DIPO对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则该文件应在3个月内提交给 DIPO。如果在收到不符合形式要求通知后3个月内未对其进行任何形式审查,则该文件将被视为已通过形式审查。

四、 授权

丹麦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拥有10年的保护期。如果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修改,则专利可被视为不可撤销。专利证书应在公布后6个月内颁发,并将其副本提交给 DIPO

专利授权后, DIPO将在20个月内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则该专利将被视为可撤销。

如果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您认为您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 DIPO将通知您在2个月内对该发明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在2个月内向 DIPO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果 DIPO决定不启动修改程序,则该专利将被视为不可撤销。在这种情况下, DIPO将拒绝任何修改请求(包括权利要求书)或拒绝授予专利权。

五、 续展

根据丹麦发明专利的规定,发明专利可以在首次申请后的20年内续展。如果不进行续展,则该发明专利将被视为终止,而如果需要续展,则必须在申请后的第五年或六年内进行。

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不同,丹麦的专利续展必须在发明专利的申请日起18个月内完成。如果您选择使用欧洲专利申请系统(EPO),则应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如果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希望在申请日起15年内续展,则可以向 DIPO提出请求,而不需要支付费用。但是,如果发明专利已经超过了15年的有效期,则该发明专利将被视为终止。

六、 保护期限

丹麦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自申请日起,如果发明专利没有在20年内被授予,那么该发明专利将进入公告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提出优先权请求,以延长该专利的保护期限。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到30年。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公开的技术文献公开,或者已被其他公共领域的出版物公开,那么在专利有效期届满时,该发明专利将被视为自动失效。

丹麦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欧洲专利、欧洲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多种途径获得。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欧洲专利申请的问题,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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