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23234号 “女儿们的男朋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8845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3234号“女儿们的男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portant;width:677px !important;"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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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女儿们的男朋友”商标注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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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23234号

“女儿们的男朋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8845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3234号“女儿们的男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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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加强了显著性,未违反相关规定。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女儿们的男朋友”指定使用在纸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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