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因而也通常称作“卖断”或“卖绝”著作权。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于转让的权利对象也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是个人的动产,可以随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可转让,大陆法国家则只能转让财产权,而人身权不可转让。我国只承认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部分转让,对于“卖断”著作权的行为并不认可,因而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类似的著作权转让规定。鉴于该活动不仅在国际著作权贸易中非常普遍,且国内也经常出现此种交易,将著作权权利绝对化无疑脱离实际。再者,《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录音制品公约》中都有规定,我国法律应扩大著作权的利用方式,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制度,既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1.作品的名称。这一名称可以与作品的名称相同,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特指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这里的权利种类是指翻译、注释、汇编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作品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
3.转让价金。财产权的转移牵涉到经济利益,合同中应明确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与其他合同做法一致,违约责任内容和责任形式都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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