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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小编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约定的法律行为,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通过这种简单的交易方式提升作品的价值,能够使其以最低交易成本到达支付意愿最高的主体手中,充分发挥了作品的效用,既兼顾了作者对收益的预期性,又维护了使用者的利益,是一种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作品的推广及保护著作权人财产权益的较好方式。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以下特征:(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其中,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许可人,许可人通常就是著作权人,而根据合同授权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之为被许可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实现著作权立法目的的重要手段,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形式授权他人行使其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来传播自己的作品,使之得到社会的承认,既使作者本人得到应有的报酬,又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不失为一种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经济利益的有机结合。此外,该形式还能够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得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有法可依,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则。

(1)著作权许可使用须在著作权有效期限内。只有在著作权有效期限内,作者才可将其作品的一项或数项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其许可为无效。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21条均有相关规定。(2)许可使用的权利仅涉及约定的著作权的财产权。该原则指许可使用的权利以合同约定的范围为限度,不得超出约定范围的使用方式,著作权的使用权不涉及作品原件的所有权。(3)作品的许可使用权一般只许受让人一方行使。未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将作品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4)许可使用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应视为无效。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财产权达到十余种,每一种的权利义务都不同,明确使用的不同类别,能够标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避免纠纷的产生。

(2)授予的权限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则是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性质。如果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时,一般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通常指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则指作品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时间界限,即作品使用的年限。该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著作权受保护期限。

(4)付酬标准和办法。采取双方协商和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两种方式,有约定则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采用的三种办法: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内容和责任形式都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这是指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设立担保、变更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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