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必须由法定的权威机关米认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由商标注册国和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大体上有三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一是由商标主管机关确认;二是由法院认定;三是由民间权威机构通过消费者推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虽然都规定了成员国有义务保护驰名商标,但并未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方式和保护手段,而是尊重各个成员国的法律,由各成员国本国法律决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机关,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商标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商标局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由商标局认定并管理,体现了我国统一注册的商标管理体制,能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商标局根据管理需要也可主动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人民法院也是法定的认定机关。
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是:
(1)商标局独立认定,独立依法行政;
(2)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不搞成批认定,由商标权人向商标局申请认定);
(3)组成驰名商标审定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
(4)依照规定的程序公平认定;
(5)公开、公正认定,重在保护商标权。
(三)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
(2)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未要求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而且规定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也应给以特别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仅限于在相关的商品范围内;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但要求商标必须为注册商标。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我们采取与TRIPS相一致的要求。同时,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但确实在我国驰名的商标,我国仍然按照《巴黎公约》有关规定给以特别保护。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
驰名商标认定是~种法律救济手段。《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是驰名商标认定的主要方式,同时也不排除商标局主动认定驰名商标,所以,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程序可以分为两类。 、
第一,因发生损害而请求认定。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通常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驰名商标都采取被动认定方式,即只有当商标注册人的驰名商标受到侵害,请求保护其合法权利时,才可以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认定。我国的“同仁堂”、“张裕”等许多驰名商标都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后,或者在国外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请求商标局认定并给以特别保护的。如果~件注册商标并未引起他人的假冒,并没有构成对注册人权益的侵害,丝毫不影响注册人的正常利益,也就谈不上特殊保护。
第二,商标局主动认定。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一直在大力推行商标战略与策略,旨在增强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提高我国企业创名牌的积极性和策略水平,使更多的中国名牌走向世界。驰名商标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综合的经济实力,我国历史悠久,驰名商标很多,远远多于商标局已经公布的认定的数量,到2002年底,我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有293件,客观地说,许多没有依法认定的商标同样具有驰名商标的声誉,但是在我国驰名的商标,如果没有得到商标局的认定,在其他国家不能享有特别的法律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只有经过商标注册国和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才能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近年来国际交往不断增多,国际间的驰名商标保护合作也在不断加强,国家之间常常交换驰名商标名单,以保证本国的商标能够在其他国家也能得到保护。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商标局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可以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的商标民间团体,也可以向商标局推荐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的使用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商标局本着公开、公正原则,并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依法认定,并将认定的结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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