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上海霞露日用化学品厂在1987年6月14日将在第3类香水、头油润肤膏等商品上申请霞露商标注册的要求报送上海市某某代理机构, 上海市某某代理机构核转的日期为1988年3月18日,商标局收到的日期为1988年4月2日;而江苏无锡美容品厂在1987年12月30日即向商标局申请露霞商标注册。这两个商标由于使用在同种商品上,名称相似,上海霞露日用化学品厂的注册申请因为申请在后而被驳回。上海霞露日用化学品厂后来以报送核转的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为理由申请复审但仍被驳回。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和证明。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江苏省吴江县酿酒厂和地方国营洪泽酒厂在1988年6月25日同一天在同种商品—酒上,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醉蟹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通知两申请人提出醉蟹商标的最初使用的证明。吴江县酿酒厂在回复中只是强调其商标在省内是申请在先的,未提出使用证明;而地方国营洪泽酒厂在回复中提出了其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明。结果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地方国营洪泽酒厂的商标,驳回了吴江县酿酒厂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