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一般是指用人类可读的高级计算机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把源程序转换为计算机可读的语言后形成的程序,一般为二进制形式,并体现为一个电脉冲序列,用于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动作步骤,从而执行某种功能,获得某种结果。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一般视为同一作品。通常而言,著作权法上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主要指以上程序部分,因为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保护。
计算机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中的保护受一定条件限制:(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设计者独立开发完成,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存储介质上,如磁盘、光盘、卡片、纸带、手册等,像文字作品一样易于复制。只存在于设计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不受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自20世纪60年代世界上第一部计算机问世以来,就在一个较短时间内,迅速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作为一种实用性技术,具有强烈独占性的专利技术更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曾做过类似的保护性尝试,但问题不断。首先,软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确定。其次,软件数量多、更新快,与手续复杂、耗时长的专利审查程序无法适应。再次,以数字、符号组成的软件,其性质与一般的发明专利存在较大差别。于是,人们转向著作权法中获取救助。1972年,菲律宾最先修改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实行专门保护。美国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了著作权法律保护。1993年,《TRIPS协议》也作出了相同规定。
我国1991年施行的《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就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但鉴于其特殊性,该法附则第58条又注明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4月6日,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主管机关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2013年1月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又对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的一般原则,软件著作权人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靠自己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由于软件开发是一项较复杂的活动,存在大量的智力和资金投入,因而相关行政法规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1)合作开发。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且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2)委托开发。指一方受另一方的委托而产生的软件。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其著作权。(3)指定开发。指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4)职务开发。指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5)非职务开发。指与开发者的本职工作无关,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产生的软件,非职务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开发者个人。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①发表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尚未发表的软件公之于众。②开发者身份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表明开发者身份,是否在软件上署名。③使用权。著作权人有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④转让和使用许可权。著作权人有权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软件并获得报酬。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列举了如下侵权行为:(1)未经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同意而复制其软件作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人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情况,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和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3)刑事责任。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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