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要解决的是知识产权究竟包含哪些权利类型,以及如何划定受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和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等问题。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划定的范围又与上述不同:(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识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厂商名称、产地标识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版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作品传播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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